房屋产权归属是房产胶葛中常见的一种,额外是离婚房产更名,错综复杂,看看三个案例,对你有没有援助吧。
案例一
林先生婚姻时代和前妻曾合营采办了一套房子,挂号在他名下,他们是在婚姻挂号处解决的和谈离婚,房子归他。林先生想问这个房子他还需要解决什么手续吗?
解析:夫妻和谈离婚,两边签定的和谈是物权变化的原因行为,仅具备债权效力,必须解决响应的房屋挂号后才发生物权变化的效力。假如两边不合营申请,挂号机构没法完整熟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挂号成绩的正确性也就没法保证,从而作用挂号的公信力。是以,该当由夫妻两边持离婚证件及和谈书合营提出申请。假如一方不合营,则需由按照离婚和谈取得房屋权利的一标的目的房屋地点地国民法院起诉,请求另外一方履行辅佐解决房屋转移挂号的义务。法院判决离婚的,需要供给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整书)前来解决,单方解决即可。
案例二
在夫妻关系存续时代,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能否属于夫妻合营财富?
解析:按照较高国民法院的偏向性定见,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富权的性质,可带来财富性的*,按照租借关系的功令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两边的其他合营所有财富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合营财富。在审讯时,可以从有利出产、方便生涯、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案例三
《婚姻法》有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涯困难,另外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财富中给以恰当援助。姜姑娘想知道这个规定具体如何履行?
解析:《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涯困难”,是指凭借个人财富和离婚时分得的财富没法维持本地根基死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涯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富中的住宅对生涯困难者进行援助的形式,可所以房屋的栖身权或房屋的所有权。该规定的方针是为了处理生涯困难一方的实际困难。
看了三个案例,对离婚后房屋产权归属清晰了吗?
- 离婚后房屋产权怎么更名 看看这三个案例